无书面合同但存在用工事实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用工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核心认定规则及参考标准:
一、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时,可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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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成立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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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为存在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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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与劳动关联
劳动者提供了用人单位所需的劳动,且用人单位支付了报酬(如工资、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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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支持
包括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等。
二、关键参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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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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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记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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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证据 :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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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辅助证据 :同事证言、工作成果等。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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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满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需按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直至补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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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立即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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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四、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提供上述凭证;劳动者若主张权益,可提供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反证。
五、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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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替代情形 :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他合同(如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权利义务,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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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因违法或无效条款被确认无效,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以上规则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认定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用工事实判断。若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