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结合一般民事诉讼规则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一般原则:劳动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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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 :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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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 :用人单位需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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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管理相关证据时 :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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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争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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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需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若拒绝提供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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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需证明基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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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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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责任转移的特殊情形
若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力相当,需根据“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规则判断。例如:
- 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但主张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若协议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仍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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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义务 :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时,需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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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以劳动者为主,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举证责任,法律通过这种机制平衡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