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存在特殊倒置情形。具体如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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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时,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核心证据。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需承担反证责任,即提供相反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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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置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如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若其拒绝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可提供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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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劳动关联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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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与工作管理证据
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三、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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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反驳证据
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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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举证
若主张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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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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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总结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者需主动提供核心证据,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其掌握的证据,将面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