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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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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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 :需证明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与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如医疗费用单据、财产损失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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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 :需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依据、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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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 当被告采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若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告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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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损失处理
- 若地上附着物灭失等客观损失无法评估,法院可参照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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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与因果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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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价值无法认定时,由负有举证责任方申请鉴定;若拒绝申请,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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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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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行政赔偿中,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案件类型和事实情况动态分配,核心在于平衡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