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用人单位因掌握更多管理信息,其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一、一般原则
-
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例如,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书面决定及合法依据。
-
劳动者初步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先通过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需承担举证责任:
-
掌握管理的核心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
-
特定争议事项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龄等决定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决定依据的事实和处理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
劳动关系证明
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考勤记录等初步证据。
-
反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如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例如工作证、服务证、同事证言等。
四、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
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若逾期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
五、法律后果
-
劳动者举证不足
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或仲裁请求事实,可能无法通过仲裁获得支持。
-
用人单位举证不力
若无法提供关键证据或拒绝提供,可能面临仲裁庭不利裁决,如支付赔偿金、恢复劳动关系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以“劳动者初步举证、用人单位核心证据”为核心,同时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平衡双方举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