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龄的认定主要依据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具体规则如下:
一、工龄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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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 :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是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期等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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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龄 :指劳动者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总年限,用于社保缴费年限认定和带薪年休假核算。
二、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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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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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人单位用工时间为准,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如企业合并、分立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工作中断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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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在A公司工作5年,后因企业合并到B公司工作3年,连续工龄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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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龄计算
- 仅统计实际工作时间,不考虑单位更换的连续性。例如:甲在A、B、C三家公司各工作3年,累计工龄为9年。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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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原因调动 :原单位工作年限与新单位合并计算(如企业重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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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临时工 :按实际工作时间统计,不纳入连续工龄。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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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连续工龄计算规则,第十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调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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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联 :累计工龄用于确定社保缴费年限,影响养老金待遇。
五、争议解决
- 需以档案材料(招工录用手续、离职证明等)为依据,仅存在劳动关系不足以证明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