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4号文件关于工龄计算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基本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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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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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满1年算1年”的标准,适用于企业行政调动、学习调派、企业合并等非个人原因中断的情况。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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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学习期间及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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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期间调派至其他单位工作,调派期间及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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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区分
- 连续工龄仅计算非个人原因中断的时间(如企业改制、合并),个人原因中断(如辞职、病假超过6个月)的期间仅计为一般工龄。
二、特殊工种/环境工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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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井下矿工、高温/低温作业者等,每工作1年可折算为1.25年(1年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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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健康工作 :接触铅、汞、毒物等职工,每工作1年折算为1.5年(1年零6个月)。
三、政策适用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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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适用于1978年及之后按此规定办理退休或调整待遇的人员,但已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龄计算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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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文件废除了一般工龄作为退休条件的规定,仅保留连续工龄作为计算基础。
四、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结合具体情形(如错误处理**、企业改制等)灵活处理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