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病退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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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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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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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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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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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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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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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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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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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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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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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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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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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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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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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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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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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重度智能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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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皮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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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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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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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病退需要经过严格的医疗鉴定,确认疾病已经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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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病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职工身份证、个人档案、退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务技术鉴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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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病退后,劳动者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