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主体资格、隶属关系和法律适用: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契约关系,后者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社会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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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差异
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法人或组织),另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的合作即属劳务关系。 -
隶属关系强弱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提供劳务者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对方日常管理约束。 -
法律适用与权益保障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需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报酬由双方约定,无社保等强制福利。 -
责任承担方式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由单位担责;劳务提供者需自行承担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如装修工人受伤一般自行负责(劳动关系则属工伤范畴)。
提示:判定时需综合实际用工形态,如退休人员、兼职等特殊情形可能需结合司法解释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