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业病鉴定本身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一、职业病鉴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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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结论
职业病鉴定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属于专业技术评价行为,而非行政确认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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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行为
由于职业病鉴定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活动,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不服职业病鉴定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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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申诉机制
劳动者若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服,需先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查或向上一级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再鉴定申请,一般需在接到鉴定结论后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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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或诉讼前置程序
若对再鉴定结果仍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即需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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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若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但需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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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明确了职业病鉴定的程序和规范,未规定可对鉴定结论直接提起诉讼。
总结
职业病鉴定不服时,应优先通过内部申诉、再鉴定等程序解决。若对最终结果仍存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诉讼对象应为作出鉴定结论的行政机关,而非鉴定机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