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8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若业主未依法续聘或另聘物业,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则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物业服务连续性、明确不定期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平衡双方解除权,避免物业“空档期”引发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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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的成立条件
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原合同期限已届满、业主未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包括程序违法被撤销的情形)、物业持续按原标准提供服务。此时法律推定原合同条款(除期限外)继续有效,业主不得以“无合同”为由拒付物业费。 -
解除权的特殊限制
虽允许双方随时解除,但必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确保过渡期安排。例如:业主可在此期间召开大会选聘新物业,物业则需完成资料移交等工作。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行为无效。 -
实务中的风险提示
业主应避免因决策拖延导致被动接受不定期合同;物业需注意解除时点与服务质量,防止因提前撤场或服务降级引发纠纷。双方均应保留书面通知凭证及服务记录。
该条款通过法定机制填补物业管理的制度空白,既维护公共秩序,又赋予当事人灵活退出权。建议业主与物业提前规划合同到期事宜,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