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第35条确实经历了修改,核心调整包括:将股权转让的同意主体从“全体股东过半数”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并强化公司章程自治,明确允许通过章程另行规定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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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机制的简化
原条款要求“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修改后仅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降低了转让门槛,更符合商业实践需求。 -
公司章程优先原则
新条款新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允许通过章程灵活设计股权转让规则,适应不同公司治理需求。 -
变更登记流程的明确化
修改后的条款同步优化了变更登记程序,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等文件,提升登记效率与规范性。
总结:此次修改平衡了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自治,既简化了流程,又为企业的个性化治理提供了法律空间。实际操作中需结合章程具体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