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一、危险因素警示标志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或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
二、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国家层面 :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强制性机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
地方层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制定目录,对其他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
三、其他相关条款补充
-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条)。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五条)。
(注:不同行业可能存在同名条款,需结合具体领域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