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38条与第1165条共同构成物权侵害与侵权责任的核心法律框架:前者明确物权人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但需结合后者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后者规定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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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条的功能与局限性
该条是物权保护的基础条款,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关键点在于“依法”二字,表明其需援引其他法律(如第1165条)才能完整适用。例如,单纯引用第238条无法判定责任成立,必须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过错要件。 -
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核心
该条确立了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担责;若法律推定过错(如建筑物坠落致损),行为人需自证无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或疏忽引发火灾,均需赔偿。 -
两条款的协同适用逻辑
第238条指向的“损害赔偿”需满足第1165条的过错要件。例如,房屋被非法拆除时,物权人可依第238条主张赔偿,但法院需根据第1165条审查拆除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被告无过错(如紧急避险),则责任不成立。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照、纪念品)毁损,除财产赔偿外,还可依据第1165条及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推定情形(如高空抛物)中,被告需主动举证无过错,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两条款分别从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角度构建救济体系,实践中需联动适用。权利人主张赔偿时,应同时准备过错证据;被告则可从无过错或法定免责事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