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如下:
一、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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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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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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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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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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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因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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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刑事责任已结束,则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
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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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进行,且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通过调解、仲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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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具体金额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