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35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遵循以下核心要点:

  1. 协商一致原则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面决定均无效。

  2. 书面形式要求

    变更内容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记载,并由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履行依据。

  3. 可变更内容范围

    仅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法定强制条款(如最低工资标准)不可协商变更。

  4. 集体合同优先性

    个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工时等标准不得低于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

  5. 举证责任分配

    工资争议中,用人单位需提供扣减依据,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 :该条款保障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通过协商、书面和集体合同约束机制,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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