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核心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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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原则
岗位调整等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平等协商,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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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要求
变更内容需以书面协议形式固定,便于双方权益追溯和争议解决。
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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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处理 :若双方协商未果,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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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限制 :调整岗位需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工资水平相当、无侮辱性或惩罚性等条件。
四、其他关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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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可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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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效力 :原合同条款失效,但其他未变更条款仍具法律效力。
五、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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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避免将岗位调整作为规避法律责任手段,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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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劳动者在岗位调整前要求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并保留协商记录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