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劳动局(或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不允许他人代替当事人亲自参与仲裁活动 ,但存在特殊情形可委托他人代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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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禁止代参与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需当事人本人到场,委托他人代理仅适用于仲裁程序,且需提交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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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允许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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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理 :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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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代理 :劳动者无法自行委托时,工会可依法提供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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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代理 :若委托事项涉及承认、放弃仲裁请求等特殊权限,需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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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可委托他人
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投诉时,当事人可委托亲属或代理人代为提交材料、陈述诉求,但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总结 :劳动局仲裁活动原则上需本人参与,但法定代理人、工会或特别授权情形下可委托代理;劳动监察投诉则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建议根据具体事务类型准备相应材料并咨询专业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