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N+1的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关键亮点包括:依据法律规定,补偿金涵盖税前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发项目;社保、公积金等扣除不影响基数;协商解除或法定情形均适用此规则。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补偿基数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此处的“工资”指应发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未扣除社保、个税等费用。
第二,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本质区别。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实际劳动对应的全部报酬总和,实发工资则扣除了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企业计算N+1时,必须以应发工资为基准,确保补偿金额的公平性和法律合规性。
第三,常见误区需警惕。部分企业可能以“到手工资”或“最低基数”计算补偿金,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某员工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扣除社保2000元后实发8000元,N+1的计算基数仍为10000元,而非8000元。
第四,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原则。若员工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经济补偿金按社平工资3倍封顶,但计算时仍参考应发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周期性收入需折算后计入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应主动核对工资条或银行流水中的应发工资总额,避免权益受损。若与企业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