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赔偿规则
工作年限与补偿标准:
- 每满一年工作,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工作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
- 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补偿。
工资计算方式:
- 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特殊情况:
-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事项
- 赔偿上限:经济补偿金有最高年限限制,即十二年。
- 计算基数: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
- 赔偿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都需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总结与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解除合仔细核对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