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迫离职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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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算方式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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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基数
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违法解除的特殊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导致被迫离职,劳动者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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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算(如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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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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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非被迫)通常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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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示例 :某员工工作满1年,月工资为8000元,且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经济补偿为8000元(未超过三倍标准)。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可额外获得1600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