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补发欠薪,同时可要求额外赔偿金(应付金额的50%至10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此情形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明确法律依据。劳动者因拖欠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送达证据。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半月计算。
第二,赔偿金计算规则。除补发拖欠工资外,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应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下支付50%-100%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三,证据收集要点。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流水)、催告单位支付工资的书面材料(如邮件、短信)、离职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需提供签字工资条或其他旁证。
第四,**途径优先级。建议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离职后一年内,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特殊情形处理。若用人单位注销或破产,劳动者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垫付欠薪(部分地区适用),或通过债权人申报参与财产分配。对于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如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劳动者遭遇欠薪离职时,需及时行动、保留证据、依法索赔,避免因超过时效或证据不足影响权益。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叠加主张,但需注意不同条款的适用条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确保诉求完整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