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被迫离职时,可依法主张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N为工作年限),但通常不包含“+1”部分。是否获得赔偿需结合离职原因、证据充分性等综合判定,以下分点解析:
一、被迫离职的法律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若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强迫危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主动辞职或非单位过错导致的离职不享受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计算: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
- 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
月工资上限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计算年限最高12年。
三、“N+1”适用的特殊场景
“+1”为代通知金,仅出现在两种合法解除情形中:
-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
- 协商一致解除时额外支付补偿。
被迫离职属于劳动者主动解除,一般不涉及“+1”。
四、证据收集与**流程
主张补偿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公司违法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流程包括: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
劳动者遭遇被迫离职时,重点确认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并保留完整证据链。经济补偿与赔偿金适用场景不同,仲裁结果可能受地方司法实践影响,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主张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