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10%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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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劳动合同人数+实际用工人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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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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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总量包括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及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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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主体为依法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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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要求
若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需在2年内调整至符合比例,期间不得新招被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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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比例限制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执行。
补充说明
我国劳务派遣人员规模庞大,但实际比例受行业特性、用工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例如,部分行业因业务特殊性可能接近或略超该比例,但需符合岗位性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