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补交社保的规定如下:
一、补缴主体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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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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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限制
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的,可要求补缴;若个人未办理参保登记或缴费基数错误,需自行承担后果。
二、补缴时效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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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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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劳动者可要求补缴至欠缴期间结束,最长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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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需满足:持有当地户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参保未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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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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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或由社保机构核定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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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年限最长至退休年龄前应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按当年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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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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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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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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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未办理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可核定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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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欠缴社保的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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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单位未申报导致漏缴的,社保部门可直接核定补缴,无需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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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保待遇(如养老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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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后,滞纳金并入社保基金。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法、社保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确保补缴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