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强制缴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如下:
一、社保缴纳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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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缴纳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约定放弃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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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社保缴纳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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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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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单位19%,个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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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单位10%,个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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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单位0.8%,个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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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和 生育保险 :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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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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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上限为当地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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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变动后次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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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保待遇的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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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包括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
劳动者死亡后,遗属可享受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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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社会保险待遇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四、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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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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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利 :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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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保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须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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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未参保人员需单独申请,社保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以上规定均以《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为核心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