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日内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具体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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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和缴费,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保机构核定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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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规定明确社保为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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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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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向社保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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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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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提示
通常情况下,月初入职的劳动者当月即可参保,月末入职的次月起缴纳;部分单位可能延迟至转正后补交。
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30日时限,劳动者应保留缴费凭证以备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