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需根据错误原因及责任主体划分,具体如下:
一、主要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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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若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导致登记错误,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故意伪造权属证明或篡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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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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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致损 :若登记机构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如与第三人串通)导致错误登记,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工作人员未尽审查义务或恶意篡改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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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注意义务 :登记机构仅在其未尽合理审慎职责时承担赔偿责任。若已履行审查义务,错误由申请人造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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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责任
恶意第三人通过欺诈手段导致登记错误时,需与登记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伪造身份信息骗取登记。
二、赔偿追偿机制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造成错误的责任方追偿。例如,因申请人虚假材料致损,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申请人追偿。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上述责任划分,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行为过错致损的,适用国家赔偿,但登记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其赔偿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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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 :若登记机构与申请人共同导致错误,按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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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登记错误,可免除责任。
总结 :责任归属以过错方为主,登记机构在合理审查下可免责,第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判断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