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或申请人
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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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记机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
若登记机构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登记错误(如审核不严、系统故障等),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登记机构未核对材料真实性,导致虚假材料通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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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瑕疵
登记机构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存在明显错误(如文字、符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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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若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如伪造证件、虚构交易等)导致登记错误,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为逃避债务,伪造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
三、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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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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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需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证明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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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更正失败,可申请异议登记,限制不动产转移。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申请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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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仅当登记机构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误登记时,受害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
四、责任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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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 :区分登记机构与申请人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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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造成错误的人追偿。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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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受害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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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建议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虚假材料、沟通记录等),便于**。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