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经济补偿是否需要支付、支付金额如何计算取决于解除原因和法定情形。常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协商解除由单位提出、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劳动者被迫解除(如欠薪或未缴社保)、无过错辞退等,具体适用需结合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定程序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如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虚构违纪事实),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
二、双方协商解除且由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主动提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为工作年限)。
三、经济性裁员
因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需裁减20人以上或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支付N倍经济补偿,并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四、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否则单位需支付N倍补偿。若单位直接终止合同,补偿标准同上。
五、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暴力胁迫、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N倍经济补偿。
六、无过错辞退
劳动者因患病无法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且调岗培训后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非主观过错被解除合同的,单位需支付N倍补偿,另加“代通知金”(即N+1)。
劳动者遭遇权益受损时,应保留工资条、解除通知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经济补偿计算需注意月工资上限(当地社平工资3倍)及工作年限封顶(最长12年),避免遗漏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