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特定法定情形除外)。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长期就业权益,同时明确企业需依法履行续约义务。
1.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指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或存在严重违纪、健康问题等法定解除情形,第三次续签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里的“连续”指合同之间无缝衔接,中断后重新签约则重新计算次数。
2. 劳动者的权利主张
劳动者需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或续签时明确提出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但建议留存书面证据。若企业拒绝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3. 企业的合规义务
企业需主动告知劳动者续签时的选择权,若未履行提示义务仍可能被判定违法。即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未满十年,满足两次固定合同续签条件后,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则。
4. 例外情形与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若因经营调整、岗位撤销等客观原因无法续签,需提供充分证据并支付经济补偿。若双方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5. 实际操作建议
劳动者应定期核对合同签订次数及期限,续签时明确表达意愿;企业需完善合同管理系统,避免因疏忽引发法律风险。双方协商过程中,保留沟通记录可减少后续纠纷。
固定期限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核心在于平衡劳资权益,劳动者需主动行使权利,企业则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论是续签还是终止合同,依法操作才能降低风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