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亮点包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计算方式、**证据要求。以下从适用场景、赔偿标准及操作流程展开说明。
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 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或奖金,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 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保费用,构成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 违规劳动条件: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或强迫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健康。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 年限基数: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半年计;
- 工资标准: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上限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
- 例外情形:若劳动者主动辞职(非因单位过错)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权主张补偿。
三、主张赔偿的实操步骤
- 固定证据:留存工资条、社保记录、工作环境照片等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 书面解除通知: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明确解除理由,避免被视为“主动离职”;
- 协商或仲裁:优先与单位协商补偿方案,若拒赔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时效为一年。
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需确保流程合法,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赔偿结果。若单位拒不履行义务,可结合仲裁结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