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法定节假日(除夕至初三)属于带薪休假,但企业额外安排的春节延长假需明确性质才能视为带薪年休假。若公司未书面告知休假性质或安排无薪假,则不能抵扣年假,员工仍可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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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春节假期必带薪:根据《劳动法》,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员工无需工作即可获得正常工资;若加班,企业需支付3倍工资。其他调休日期(如初四至初七)若未工作,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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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安排年休假的规则:公司有权统筹年休假,但需书面通知员工并明确休假性质。例如,将春节延长假标注为“带薪年休假”且正常支付工资,方可抵扣年假天数;若标注为“无薪假”或“团圆假”,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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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清零争议:企业单方面规定“年假不休自动作废”违法。未休年假应折算3倍工资,且员工可追溯2年内权益。即使春节延长假被合规抵扣,剩余未休年假仍需补偿。
建议员工核对公司春节放假通知,确认假期性质及薪资发放标准,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企业应依法安排休假并保留告知证据,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