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三次劳动合同不签无固定期限是否合法?关键点在于:法律虽规定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可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若双方协商一致仍可续签固定期限合同,且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或不符合条件时拒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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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除其主动要求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一条款并非绝对强制,需满足“劳动者无过错”和“双方协商一致”两大前提。 -
协商优先原则
司法案例显示,若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劳动者未提出异议或自愿签署),即使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法院仍可能认定合同有效。例如江苏某公司与员工袁某的案例中,法院驳回其索要二倍工资的诉求,因合同签署过程合法。 -
用人单位的例外权利
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
实务建议
劳动者应在续签时明确表达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愿,并留存证据;用人单位则需注意合规操作,避免单方强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引发纠纷。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记录是关键。
总结:第三次合同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取决于法律条件、协商结果及劳动者表现。合法协商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需谨慎规避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