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转正考核不合格确实可能成为辞退的合法理由,但用人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明确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在招聘阶段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例如技能要求、工作表现标准等。这些条件应具体、明确,并提前告知劳动者。
2. 提供考核依据
辞退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如,考核表、工作记录、绩效评估报告等,这些证据应能清晰表明劳动者未达到既定标准。
3. 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辞退理由。这一步骤是法律程序的要求,确保劳动者知晓辞退原因。
4. 无需支付赔偿
若用人单位满足上述条件,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但若未满足条件或程序违法,劳动者可主张权益,甚至申请劳动仲裁。
5. 注意滥用风险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辞退员工。如果劳动者认为辞退理由不充分或程序违法,可依法**。
总结
转正考核不合格确实可能成为辞退的合法理由,但用人单位需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充分的考核依据,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劳动者若认为辞退不合理,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