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合同制的一种形式,其核心特点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但并非终身合同或“铁饭碗”。 它与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双方可依法解除,且需满足协商一致、法定情形等条件。以下从法律定义、适用情形、解除规则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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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与性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类型之一(另两种为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其本质仍是合同制,区别仅在于未约定具体终止时间,而非永久雇佣关系。例如,合同仍可因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破产等法定情形终止。 -
签订情形与强制性
法律规定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三种情形: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国企改制时距退休不足十年且工龄满十年。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也视为已订立。但若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合同,则无需强制签订。 -
解除规则与灵活性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可解除。用人单位可通过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者过失(第39条如严重违纪)、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如不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第41条)等合法解除。劳动者同样享有辞职权利。
总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合同制的合法形式,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明确其权利义务,避免误解为“终身制”或忽视法定解除条件。